受害人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人身或財物上損害可透過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以填補其損害,而此一機制又可概分為「侵權行為」與「契約不履行」責任。又受害人亦可基於強制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第三方保險、第二方保險)請求保險理賠,而涉及國家...
侵權行為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所發生之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之行為,就其性質為法定債類型之一,符合法定要件事實即可發生,無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存在。侵權行為要件在主觀要件,須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始負責任,就識...
侵權行為請求權人須提出足以證明損害及本件事故係具有可歸責加害人事由而相當導致本件事故發生之相關性之證據,即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之建立,倘若無法提出證明之人,則無法請求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基本可區分為...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條項前段所謂...
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
意外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意外事故發生過程中,行為有不當過失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由於意外事故在意義上,即屬非故意,不可預見之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之死、傷或財物之損失,因此所有意外事故之刑事...
意外事故被害人除得依民事訴訟主張其損害賠償權利外,另外則可依刑事訴訟程序維護其權利,雖然一般人想到刑事訴訟,通常涉及犯罪嫌疑被告、犯人,要去面對的一連串定罪之訴訟程序,像遭追訴、受審判等等,也就是俗稱「吃官司」,我國發動...
所謂阻卻刑事責任乃係行為人雖然造成被害人死傷,形式上構成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構成要件事實,惟因行為人具有特殊情況,法律上不認定行為人具有違法性因而免除刑事責任之情形,在意外事故案件約為下列之情形:  ...